来源:共产党员网
党章规定:“企业、农村、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街道社区、社会组织、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,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,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。”还规定:“党的基层组织,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。”
根据党章的规定,一般情况下,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,不足50人的单位,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;党员超过50人或100人的,如不需要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,经上级党组织决定,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。
正式党员不足3人,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,可与若干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;外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,或者参加短期学习或会议,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成立临时党支部。
建立党的支部应当经过县(团)或相当于县(团)的党的委员会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