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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会章程
Chamber of Commerce


黑龙江省四川商会章程


(2019年7月2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讨论修订,并表决通过)




第一章    总   则



第一条 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“黑龙江省四川商会”,英文译名为“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”,英文缩写为“SCCHP”。
第二条  本会的性质是:以川籍在黑龙江省经商的各行业企业和团体为主体,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、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黑龙江省域内的川籍企业和团体,发扬吃苦耐劳、自强不息、锐意进取、奋发有为的川人精神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共创事业,共御风险,共赢财富,促进川、黑两省域经济共同发展和繁荣。
第四条  黑龙江省商务厅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,黑龙江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,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  本会地址: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4468号。


第二章    业务范围


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,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经济战略意识;
(二)搭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沟通平台,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,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;
(三)组织会员考察、培训和交流,提高会员的经营、管理、创新和发展能力;
(四)收集整理和传递市场、技术、行业动态、项目推介、投资贸易等信息,积极为会员寻求商机;
(五)组织会员参与各种会议、展览、展销、研讨等经济文化交流活动,为企业发展争取更多的机遇和更大的空间;
(六)协调整合各种资源,共同应对市场机遇和风险,不断提升会员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;
(七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监督会员模范遵守法律、法规和职业道德;
(八)广泛开展联谊活动,促进本会与川、黑两省党政机关和兄弟商会的交流与合作;
(九)为川籍人士来黑龙江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;
(十)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;
(十一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,为会员办理其它有关业务。


第三章    会    员



第七条 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,根据需要,也可吸纳部分个体会员。
第八条 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(三)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好的经营业绩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入会登记表;
(二)由秘书处考察核实审批,报理事会备案;
(三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(牌)。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
(三)本会提供的服务、援助优先权;
(四)参加本会活动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团结和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。
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(牌)。对于无故超过会费缴纳期1个月以上的会员,或3次不参加商会组织的重要活动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  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
第十四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十五条 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  会员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,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执行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监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对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;
(二)定期检查商会的财务情况;
(三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执行会长、会长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商会章程者提出处理建议;
(四)当理事会不履行商会章程规定,或商会处于瘫痪的紧急状态时,可提议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,并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;
(五)监事会成员有了解商会运营状况的权利,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;
(六)列席商会理事会会议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职权,并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的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,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奉献精神,公平正义、率先垂范,能带领商会及会员共同发展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能积极参加商会活动,维护商会会员合法权益,帮助会员排忧解难;
(七)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。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负责本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项目经费开支的审批;
(五)提出副会长、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讨论决定;
(六)决定本会的其它重要事项。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出执行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条 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。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,研究推进商会日常工作。对理事会负责。


第五章  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或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七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  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
第四十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  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及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黑龙江省商务厅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六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    附    则



第四十七条 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8日首届黑龙江省四川商会会员大会修订,并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八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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